房产地产工程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承包人无建筑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施工能否请求工程款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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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律师:承包人无建筑施工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施工能否请求工程款

建设工程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摘要:发包人英德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承包人广东B 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逾期未竣工完成,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结果法院认定B公司挂靠签订的合同无效、不支持A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英德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的庆某大厦二期分别为21层、23层两栋商住楼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图所有的内容、施工期间为2012年9月30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为9000余万元。承包方B公司仅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于是,借用了具备资质的C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并办理报建手续。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B公司在完成少量基础部分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与包工头徐某(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徐某。徐某施工至三层因B公司未如约结算前期工程款停工。

 直至2016年,B公司未按合同期限完工,涉诉工程仍然处于“烂尾”状态。于是,发包方A公司把承包方B公司列为被告、徐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李大伟律师团队接受第三人徐某委托出庭代理,因B公司涉诉甚多、负债累累,为维护徐某的权益,宜避开B公司直接向有偿付能力的A公司要求工程款,故提出如下意见: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该合同无效。本案原告A公司诉请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的承包方B公司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履行合同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损害公共利益,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工程价款。徐某可另案起诉A公司要求工程款。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垫资进场施工。双方在合同上未有垫资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有约定利息无约定,不能要求利息;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合同处理。

 经法院审理,二审法院采纳李大伟律师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涉诉合同无效,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声明:本案例著作权归属李大伟律师团队,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摘抄、打印,违者必究!QQ图片20170830095234QQ图片2017083009522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