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股份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指出: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股权变动与其他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生效时点不一样!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指出: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股权变动与其他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生效时点不一

股转2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的生效时点,应当与因其他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生效时点区分开。例如,司法实践中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形也很多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3 条关于"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之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拍卖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则在拍卖成交裁定书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该股权由原股东移转至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

{典型案例}

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 民二终字第00117 号]

裁判要旨: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成立的问题。股权转让为股东权利,是否转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有权订立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后,完成股权转让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