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诉讼

广州损害赔偿律师:谈炬某公司诉石化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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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损害赔偿律师:谈炬某公司诉石化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

(一)基本案情

中山市炬某公司系个人控股企业,于2003年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块面积为一万七千多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2005年,该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然而,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从2004年开始筹备建设,2005年年初,临时报建手续获批,2006年,石化某公司(国有企业)完成石化输油管道建设并投入使用,部分油管铺设于炬某公司土地内。2015年1月28日,涉案土地被中山市政府规划变更为公园绿地、道路用地。炬某公司在2015年10月及2017年1月先后两次向石化某公司发函,称其擅自在炬某公司红线范围内施工穿插油管,严重影响炬某公司开发、利用该土地。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形成解决方案,炬某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土地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土地使用权规划变更,不涉及权属变更,炬某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石化某公司建设的油管虽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批准,但这仅能证明其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和无过错性,其未经权利人炬某公司同意而擅自穿越涉案土地铺设管道,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具有私法上的违法性,构成侵权。2019年3月,依法判决石化某公司赔偿炬某公司既有损失101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至涉案管道迁出之日前,按每年8.2万元的标准赔偿炬某公司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国有企业业务公益性、垄断性等特点,决定了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的交往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该案中,石化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铺设石油管道固然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但其并未申请政府启动收回土地程序,也未给予炬某公司相应补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擅自穿越炬某公司土地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