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析产

广州理财律师指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应当积极调查收集财产流动证据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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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理财律师指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应当积极调查收集财产流动证据

广州理财律师强调:律师代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调查取证查明争议事实或己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是案件审理的必然程序,如何调查取证,往往年轻律师不知所措,本文提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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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47年****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万****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

联系电话:010-58890381

住所: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

原告**与被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因被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POS机收取原告李**480*****元款项,申请人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调查收集。

证据1:被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处通过POS机收款银行账号及其用户名;

被调查人: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证明事实:被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际借款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证据2:原告李**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西支行,账号:622938110****051,分别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8月8日交易进账金额为3200元(月月盈理财每月收益)对手交易账户及其用户名。

证明事实:被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孔艳霞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恳请贵院调取以上证据或依申请向代理人李大伟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大伟 律师

2016年10月17日

附: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原告在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POS收款机上的刷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