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仲裁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分享国际贸易仲裁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方法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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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贸易律师分享国际贸易仲裁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方法

船1

引言:很多律师小伙伴们对国际贸易或涉外诉讼仲裁案件非常感兴趣,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针对向对方提交的证据质证缺乏技巧和方法,本律师团队分享如下质证意见,以资共享:

关于(2016)穗仲案字第3103号第一被申请人庭后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

广州仲裁委员会:

1、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第1页至第24页,即证据序号1至15号,申请人认可其三性,但上述证据显示:该部分运杂费是由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支付,而不是由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只是充当联络人的角色。

2、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第25页至第26页,即证据序号16至17号,该证据记载的运杂费155855.8元人民币因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关于船公司提出先付款后上船系不合理行为的异议(见第26页)而并没有实际发生。实际上,为了顺利完成海运,申请人另行委托郑州市*****有限公司/李经理向河南*****物流支付351925.00元人民币(55861.11美元)运费,最后才得以完成案涉贸易全部运杂费。详见申请人本次补充证据一:河南*****物流费用确认单。

3、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第30页至第31页,即证据序号20号,申请人认可证据三性,上述证据显示本次贸易运费112562.44美元。但其中55861.11美元,如上所述,由申请人委托郑州市*****有限公司支付。余下运费56701.33美元连同其他杂费共计58483.37美元已在总货款中扣除,详见申请人提供的LIST(仲裁请求金额计算清单)。

4、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 “关于扣除项目应包括光茂费用的说明”,申请人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光茂的费用是申请人在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拒绝支付运杂费的情况下委托光茂代为支付的运杂费,且光茂实际代为支付的运杂费为351925元人民币、详见申请人本次补充递交的证据“河南*****国际物流费用确认”。

5、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佣金计算表”“关于扣除项目应包括所有其他费用(出口信用保险费)”“关于扣除项目丁春亮佣金的说明”,申请人不认可上述证据及其主张,并认为上述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对佣金的结算,应当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最后确认的仲裁协议《AGREEMENT》为准。

综上所述,在案涉国际贸易中,第一被申请人并未实际支付运杂费,且能从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应返还申请人的282890.39美元款项中得到约5万美元收益,本应诚信履行多方约定,积极配合并及时支付申请人230690.39美元贸易成本和佣金的请求,却无端阻扰,百般刁难。

望中国广州仲裁委明察!

代理人:李大伟

                                2017年09月08日

附件:1. 河南*****物流费用确认单  一式五份 拟证明:申请人委托郑州市*****有限公司支付55861.11美元运费

      2. 本质证意见书 

国际贸易仲裁案质证意见书范文


附:(2017)粤01民特443号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及证明内容

原/复件

页码

1

被申请人护照及护照公证件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已经递交该护照及其公证件供广州仲裁委核实,广州仲裁委已经确认被申请人身份适格。

复件


2

Agreement及其公证翻译件

被申请人

该协议第4条仲裁条款约定是被申请人、申请人、*** GIFTWRAP CO.LTD真实意思表示。

复件


3

CERTIFICATE OF DELCARATION

被申请人

该份证据上申请人的签章与证据2上签章一致。该份 CERTIFICATE OF DELCARATION也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起因。

复件


4

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如下事实:*****包装有限公司在《Agreement》签章事实。

复件



递交人:
           时间:      2017年 05 月 6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