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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票转让律师|汇票被拒付后禁止背书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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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票转让律师|汇票被拒付后禁止背书

票据

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如果再作背书,便构成期后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之所以不许可汇票被拒绝付款后再背书转让,其意于汇票被拒绝付款,便意味着票据上的支付请求权实际上已失去实现的可能。这种状态下如果还允许背书转让,那么,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权利中,付款请求权已实际不存在,追索权也受到限制行使追索权。这样,不仅背书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被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