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股份

广州股权代持律师|没有书面代持股协议,是否能认定实际股东身份?

作者: 广州李大伟律师团队 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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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代持律师|没有书面代持股协议,是否能认定实际股东身份?

在考察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厘定实际权利人责任的同时,不可忽视实际权利人因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而享有的相应权利。

尤其在股东资格与权益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及其相关股东权益问题?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22条第1项以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该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作为案件审理的实质要件与标准,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主体或当事人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该股份的收益权,而其对公司享有的收益权,应归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申请登记为显名股东的,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条的规定处理。